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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此裁定, 可以申请判后答疑吗?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03-25
最高法院如此裁定, 可以申请判后答疑吗?
 


引  子
最近,因一宗房屋征收补偿案,我的当事人收到了最高法院邮寄的共两页的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认为申请人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难以支持”。

 

 

 
 

 

这宗案件,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包括:

一、二审法院适用某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而该文件属于党政联合发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行政案件的依据,故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为20**年9月6日,但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有一人的证件的有效期在同年8月27日就已到期。即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不具备签署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资质条件,该签名无效,亦即只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主体适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综上,案涉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因只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名有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之为依据,属没有事实依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法均应被撤销。

 

三、申请人还有其他理由,如评估公司资格问题,违反估价独立原则等,不赘述。

 

在办案过程中,经我方联系最高法院,才得知法官助理已离职,电话变更为其他办案团队、也没有新的法官助理接替等。申请人邮寄听证申请等,没有获得反馈。

就最高法院的上述行政裁定,当事人正依法启动相关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  题
这里讨论一个问题,即对最高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行政裁定不服,除了确有证据证明审判员存在枉法裁判等对之投诉,要求惩戒以及去申请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这一程序设置的不合理性,以后再议)等之外,能否申请最高法院相关审判员进行判后答疑呢?

一、判后答疑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加强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解释和说明,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希望通过判后答疑来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二、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全国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此次会议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由几个基层法院先行先试的判后答疑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制度对于防止当事人盲目信访,申诉,遏制涉诉信访的蔓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和人民来访接待室自2009年底投入使用以来,硬件设施明显改善,安保措施进一步加强。逐步探索信访接待工作新模式,改变原有接访、办案相对分离的工作方式,实行合议庭从接谈、审查、立案到判后答疑全过程负责的模式,接谈效率不断提高。”

 

三、判后答疑主要适用于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对于行政再审申请,除了极少数申请人为申请再审而申请再审的外,其实不少申请人是真实认为一、二审判决不合法、不公正而申请再审的。在此情况下,对驳回行政再审申请的行政裁定,更有判后答疑的必要性。

虽然,当事人难以通过判后答疑程序改变最高法院驳回行政再审申请裁定的结果。但对于申请人而言,其在行政再审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为什么没有被支持,在驳回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中没有具体分析的情况下(如申请人某某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或是本院难以支持),驳回裁定的理由难以让申请人信服,容易引发长期信访或其他不必要诉讼。

 

 

 


 


尾  声
司法权威需要法院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来累积和体现,愿司法公正的阳光照耀神州大地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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