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军律师,执业22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件,1391185929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的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7日
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
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专 业 解 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耿宝建 阎巍 易旺
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阎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
易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强制拆除行为因具有强制性,涉及被强制主体的重大财产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强制主体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只有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及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依法表明身份,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及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强制拆除纠纷得以及时通过法治化渠道获得解决,避免久拖不决,防范恶性事件发生。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批复的公布为契机,在强制拆除主体不明的情况下,做实司法为民理念,依职权协助原告查明实施主体,确定适格被告,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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