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军律师,执业22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件,1391185929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的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最高法院判例 )
房屋征收行政案中,
重复起诉的判定
本号所选案例,仅供研讨,不代表本号意见。
裁判要旨:
前诉119号案中,马桥酒店以闵行区政府为被告提出起诉,法院判决认为,闵行区政府未启动及实施对马桥酒店所在地块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马桥酒店请求判令闵行区政府对其征收安置缺乏前提条件和事实基础,不予支持;闵行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综合考量马桥酒店所提赔偿标准合理程度、案件实际情况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酌定闵行区政府赔偿250万元。本案诉讼当事人与前诉119号案当事人相同,前诉与后诉均针对闵行区政府强制拆除事实提出安置或恢复原状的请求,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后诉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与前诉安置赔偿的请求相反,实质在于否定前述判决结果。前诉判决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酌定闵行区政府赔偿25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系对闵行区政府赔偿责任的一揽子解决,并无明显不当。原审法院认定马桥酒店所提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并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196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桥酒店)因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行终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诉讼请求
马桥酒店申请再审称,2018年其以征收安置及赔偿为由起诉闵行区政府【案号(2018)沪01行初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案】,法院判决认为因不存在房屋征收事实,对其主张征收安置权益不予支持,但判决赔偿250万元。该案判决并没有“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为“一揽子解决”没有事实依据。况且,2019年11月18日之前的损害后果虽然得到该案判决处理,但该案判决之后的损害后果没有得到赔偿,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前诉119号案中,马桥酒店以闵行区政府为被告提出起诉,法院判决认为,闵行区政府未启动及实施对马桥酒店所在地块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马桥酒店请求判令闵行区政府对其征收安置缺乏前提条件和事实基础,不予支持;闵行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综合考量马桥酒店所提赔偿标准合理程度、案件实际情况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酌定闵行区政府赔偿250万元。本案诉讼当事人与前诉119号案当事人相同,前诉与后诉均针对闵行区政府强制拆除事实提出安置或恢复原状的请求,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后诉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与前诉安置赔偿的请求相反,实质在于否定前述判决结果。前诉判决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酌定闵行区政府赔偿25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系对闵行区政府赔偿责任的一揽子解决,并无明显不当。原审法院认定马桥酒店所提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并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马桥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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