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军律师:执业21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行政案件,1391185929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www.bjxzls.com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最高法院)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协议性质审查
(所选案例,仅供研讨,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基于政府的征收行为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从性质上应认定为行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宜产生争议,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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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道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志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琛,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无终西街**。法定代表人:王玉武,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伟,该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宋志原。
再审申请人唐山道诚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二审被上诉人宋志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道诚公司申请再审称,道诚公司所有的房屋早已经被拆除,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迟迟没有履行,道诚公司至今未拿到任何的征收补偿,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也没有拿出具体方案处理此事。二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一)本案已经经过了2017年唐山中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2018年河北高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唐山中院审理,2019年唐山中院判决协议合法有效,2020年河北高院裁定驳回起诉。河北高院并未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直接裁定驳回起诉,道诚公司因为征收补偿久拖不决的问题并未解决。
(二)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不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对本案无溯及力。
(三)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是基于协议拆迁,应以协议内容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道诚公司的房屋已经全部拆除,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全盘否认双方之间的协议,不符合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不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刑终4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当时拆迁的经办人赵玉宝、王金梁滥用职权罪不成立,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以实现的。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条款实际、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解除协议没有约定和法定的理由,也不存在协商解除的情形。本案中,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所谓“解除”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九十四条的实质条件。
综上,道诚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答辩称,1.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2011年1月21日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由政府负责,属于行政行为,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是于2013年12月18日根据该条例签订的,并且道诚公司是在2017年开始诉讼,所以使用行政诉讼程序符合“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2.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双方明知县政府的《玉田县城区旧改房屋征收暂行办法》和该区域的《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规定企业占地只能进行货币补偿,该拆迁区域其他7家均是以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与用非住宅用房置换住宅方案存在巨额差价,仍约定产权置换方式,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3.案涉协议已于2014年10月25日被书面通知方式解除,道诚公司无权提起本案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
宋志原提交意见称,同意道诚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基于政府的征收行为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从性质上应认定为行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宜产生争议,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道诚公司提起的为民事诉讼,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道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道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道诚管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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