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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未登记房屋做出不予补偿决定吗?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1-26

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

未登记房屋做出不予补偿决定吗?

 

 

一、基本案情

甲县政府为实施某公益项目需征收乙的房屋,乙的房屋属1980年代经单位同意所建,但没有办理公房租赁手续也没有进行产权登记。

甲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涉案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后乙起诉甲县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法院判决甲县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履行对涉案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对乙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甲县政府下属丙房屋征收办做出《告知书》并交给乙,称乙的未登记房屋不能认定为正式房屋,不予补偿。

 

丙房屋征收办是否有权做出《告知书》?

 

二、杨应军律师评析

本案中,丙房屋征收办无权对未登记房屋做出不予补偿的决定,该权力属于甲县政府所有。理由如下: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权力,其他行政机关不具有这一职权。

 

(二)《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的权力,这里的调查登记是针对有证房屋的,它与本案涉及的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并不是一回事,对未登记建筑组织调查的权力,《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并只赋予了市、县级政府。

同时,从《征补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行政法规更没有授予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权力。

 

(三)《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

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只能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请市、县级政府做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做出补偿决定的权力。

 

对于未登记建筑组织进行调查后,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补偿。解决补偿问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另一种是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因此,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涉及做出补偿或不予补偿决定的内容,而做出补偿决定的这一职权《征补条例》只授予了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等无权行使。

 

因此,本案中丙房屋征收办不具有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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