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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案的审查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11-27

 

北京高级法院企业行政判例  

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案的审查

(所选判例,仅供探讨,不代表本号观点)

 

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执业十九年,出版四部专著,专注企业行政案件

   代理的行政案件涉及各级地方政府,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已出版专著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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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jxzls.com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行申759号

裁判日期:2021.11.04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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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世纪立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淮源镇龚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南世纪立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立成公司)因诉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西城城管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2行终12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8月22日,西城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城管罚字﹝2019﹞070071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主要内容为:世纪立成公司于2018年11月对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49号院5号楼与6号楼道路两侧绿地内共计15颗杨树进行了除冠的过度修剪施工......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并经集体讨论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决定如下:对世纪立成公司罚款人民币116 405元。要求世纪立成公司按照园林部门要求进行树木补种150棵。依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世纪立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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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查明:原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现更名为西城城管局。2019年4月4日,西城城管局在发现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49号院 5号楼与6号楼之间道路两侧绿地树木被非法砍伐,遂立案调查。2019年4月10日,世纪立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翔在西城城管局制作了《询问笔录》中认可世纪立成公司临时雇用人员对树冠进行了修剪,北京友谊医院将费用直接付给工人,世纪立成公司未收取费用。2019年4月18日,世纪立成公司委托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对世纪立成公司违规砍伐树木进行园林绿化资源损失鉴定价值。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河南世纪立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砍伐树木案”森林(林木)损失鉴定报告》,确认相关树木价值为23281 元。2019年4月19日、5月2日,西城城管局办理了中止审理手续。7月8日,西城城管局向世纪立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7月11日,世纪立成公司向西城城管局提出了听证的申请。同日,西城城管局再次办理了中止审理手续。8月1日,西城城管局发布《听证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8月9日,西城城管局组织听证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2019年8月22日,西城城管局制作了《案件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和被诉决定。次日向世纪立成公司当面送达。

世纪立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世纪立成公司不是该案受益人、涉案树木生长良好、西城城管局仅以行业指导意见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二审法院(2020)京02行终1220号行政判决;2.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京0102行初687号行政判决;3.撤销被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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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根据前引规定,西城城管局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职责。《关于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实施过程中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属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作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的认定规范及标准,执法机关将其作为相关执法依据,并无不当。该意见第一部分中规定,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擅自截除城市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按照擅自砍伐树木进行处理。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世纪立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具体实施了对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49号院5号楼与6号楼道路两侧绿地内共计15棵杨树除冠的过度修剪作业,属于未按规定砍伐树木行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西城城管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世纪立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世纪立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不当。世纪立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世纪立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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