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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水源保护而关闭的企业的法律救济途径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6-10

因水源保护而关闭的企业的法律救济途径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辽宁省高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家兴牧业位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开原市政府有权对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作出关闭决定。开原市环境保护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家兴牧业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表证实,家兴牧业以一般烟煤为燃料从事粮食烘干,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开原市政府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家兴牧业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测定图及说明,认定家兴牧业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证据充分。开原市政府在作出关闭决定前,已依法履行调查核实、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以及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程序,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开原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关闭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有鉴于此,铁岭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维持该关闭决定的被诉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家兴牧业作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予拆除或关闭,其要求撤销被诉关闭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恢复企业生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家兴牧业在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前已依法成立并经营多年,开原市政府应对其作出关闭决定给家兴牧业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家兴牧业可就此问题与开原市政府进行协商或要求其作出补偿决定,亦可另循法律救济。

 

 

 

详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行终202号行 政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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