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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中, 法院如何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四规划一计划”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6-18

 

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中,

法院如何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四规划一计划”
(最高法院案例)

 



(二)关于被诉征收决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问题。一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对推进实施有关征收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评估、预判,作用是供政府决策参考,其与最终确定的项目内容,本来就允许进行适当调整、变化;另一方面,从《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看,也未将征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要件予以规定。故再审申请人以涉案征收建设项目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内容不一致为由,否定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涉案“四规划一计划”的制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征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所谓征收活动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相关征收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而非“四规划一计划”本身;“四规划一计划”通常情况下仅作为涉案证据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角度予以审查。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2049号行 政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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