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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土地权属界线,无偿收回土地是否有效?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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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执业十八年,出版多部专著,代理的诉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二、《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三、《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四、《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最高法案判例

明确土地权属界线

无偿收回土地是否有效?

-洋浦管委会与山佳公司等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本案中,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以下简称洋浦土地局)在明知当事人对涉案土地四至界限未明确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28日给山佳公司颁发洋浦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证》,不予明确土地权属界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山佳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多次请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明确界址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均未得到解决,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洋浦土地局向山佳公司复函称,山佳公司在未与共有权人香港金大(集团)公司洋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洋浦土地局直接对山佳公司的土地进行四至确认没有法律依据。但二审法院业已查明,目前金大公司、北京赛诺斯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诺斯公司)已下落不明,且金大公司、赛诺斯公司对相关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已于2014年被洋浦土地局无偿收回。此种情况下,争议宗地的划界工作只能在行政机关与山佳公司之间进行。山佳公司所有的涉案宗地界址不明的责任,应由行政主体承担。再审申请人在将金大公司、赛诺斯公司土地收回国有后,仍主张山佳公司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划界并拒不履行职责,显属无理。故二审法院认为将土地闲置完全归因于企业并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据不足,并撤销洋浦管委会浦管[2017]134号《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被申请人涉案8.63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收回该土地,也应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洋浦山佳实业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因被申请人洋浦山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佳公司)诉其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2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洋浦管委会申请再审称:1.地界不清晰系因地块共有人未协商处理好地界划分,未共同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致,并非是政府不作为。2.山佳公司于1998年取得房地证后未积极寻找共有人协商开发建设,2005年才向规划部门申请土地分界,超过两年动工开发期限,属于懈怠履行。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本案中,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以下简称洋浦土地局)在明知当事人对涉案土地四至界限未明确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28日给山佳公司颁发洋浦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证》,不予明确土地权属界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山佳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多次请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明确界址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均未得到解决,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洋浦土地局向山佳公司复函称,山佳公司在未与共有权人香港金大(集团)公司洋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洋浦土地局直接对山佳公司的土地进行四至确认没有法律依据。但二审法院业已查明,目前金大公司、北京赛诺斯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诺斯公司)已下落不明,且金大公司、赛诺斯公司对相关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已于2014年被洋浦土地局无偿收回。此种情况下,争议宗地的划界工作只能在行政机关与山佳公司之间进行。山佳公司所有的涉案宗地界址不明的责任,应由行政主体承担。再审申请人在将金大公司、赛诺斯公司土地收回国有后,仍主张山佳公司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划界并拒不履行职责,显属无理。故二审法院认为将土地闲置完全归因于企业并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据不足,并撤销洋浦管委会浦管[2017]134号《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被申请人涉案8.63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收回该土地,也应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综上,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洋浦管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寇秉辉

二O二O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巧云

书记员: 章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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