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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案件中,证据无原件的法律后果 最高法院企业行政案件系列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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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企业行政案件

土地确权案件中,无证据原件的后果

-淮阳四通粮油公司诉淮阳县政府等土地行政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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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执业十八年,出版多部专著,代理的诉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二、《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三、《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四、《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涉及的土地争讼多年,各级法院经多次审理,均已作出生效判决,民事诉讼确认征地协议不成立,并驳回了再审申请人请求确认《租用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判决撤销了淮阳县政府2002年为粮油公司颁发的确认其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淮国用字第0143359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最终认为,案涉土地权属争议应审查该土地是否被依法征收或征用,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已征用,而被申请人将《租用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作为确权依据并无不当。

 

本案中,经审查,粮油公司在2000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使用的淮城建字(85)第13号土地批复真实性未能得到确认。除此之外,粮油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关于对案涉土地的相关批复或其他官方正式文件。因此,粮油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拥有或曾经取得过案涉土地,不足以推翻上述法院裁判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7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淮阳县四通镇粮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黄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金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军,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羲皇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庆丰东路。

法定代表人:丁福浩,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四通村杨楼西组。

负责人:杨红军,该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四通村杨楼东组。

负责人:杨立成,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淮阳县四通镇粮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因诉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阳县政府)、第三人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四通村杨楼东组(以下简称杨楼东组)、第三人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四通村杨楼西组(以下简称杨楼西组)土地行政裁决及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周口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2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粮油公司申请再审称:淮阳县政府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淮政土字〔2018〕18号《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确认案涉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属于第三人杨楼东、西组集体所有,周口市政府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周政(行复决)〔2018〕58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均认定事实错误。上述争议土地实际已征收并归粮油公司使用。另外,《租用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原件不存在,复印件系伪造;普通民事、行政案件通过刑事手段调查取证,周口市政府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严重瑕疵;以主观陈述否定客观存在的公章,违反证据效力适用原则,周口市政府适用法律错误;宋心和是签订协议时的副所长(当时无正所长),有权代表粮管所签订协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淮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和周口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涉及的土地争讼多年,各级法院经多次审理,均已作出生效判决,民事诉讼确认征地协议不成立,并驳回了再审申请人请求确认《租用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判决撤销了淮阳县政府2002年为粮油公司颁发的确认其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淮国用字第0143359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最终认为,案涉土地权属争议应审查该土地是否被依法征收或征用,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已征用,而被申请人将《租用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作为确权依据并无不当。

 

本案中,经审查,粮油公司在2000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使用的淮城建字(85)第13号土地批复真实性未能得到确认。除此之外,粮油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关于对案涉土地的相关批复或其他官方正式文件。因此,粮油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拥有或曾经取得过案涉土地,不足以推翻上述法院裁判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

 

综上,粮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阳县四通镇粮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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