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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最高法院企业行政案件系列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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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

 

 

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执业十八年,出版多部专著,代理的诉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二、《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三、《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四、应法律出版社稿约撰写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即将付梓。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裁判要旨:

 

     因44号决定所依据的琼府〔2015〕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未能体现公平合理补偿要求,二审改判撤销44号决中“适当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的规定执行”的内容,责令海口市政府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彭秀珍,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长滨路3号海口市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丁晖,市长。

 

再审申请人海南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3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润公司以海口市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单方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缺乏证据、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海口市政府作出的海府罚字〔2018〕44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下简称44号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土地因规划修改造成闲置,后又因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江东新区作为建设中国(海南)自贸区的重点先行区域,海口市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有偿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经相关程序后作出44号决定,具有事实根据,程序合法。因44号决定所依据的琼府〔2015〕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未能体现公平合理补偿要求,二审改判撤销44号决定中“适当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的规定执行”的内容,责令海口市政府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天润公司如认为海口市政府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未能保障其财产权益,可依法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天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海南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荣

书记员陈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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