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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12-20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2011年】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拟定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发放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双倍搬迁补偿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单位、企业整体搬迁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书面通知交房之月止。

  (二)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腾地交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个月。

  (三)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自延期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8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第十三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56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6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停产停业的实际时间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十六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对于未经审批,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的,仅对持有效营业执照的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

  补偿对象为实际经营人,被征收人和经营人之间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房屋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五、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市区东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白马泾路、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除上述区域外,由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费发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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