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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旧城改造)补偿规定合集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4-27

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旧城改造)补偿规定合集

 

1、关于印发《关于对我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迁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明确》的通知

2、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3、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

5、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1、关于印发《关于对我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迁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明确》的通知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市旧改办各工作小组: 

  《关于对我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迁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明确》已经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我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迁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明确》 

  

南昌市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 

2013年10月14日 

  

2、关于对我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迁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明确 

  加快推进我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重大的发展工程,不但能够实现百姓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愿望,而且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为更有力地推进我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迁工作,结合我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迁工作实际,现就房屋征迁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应放尽放,能放皆放”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对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报审工作均要集中联审,要由事前审核变事后复核。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总责。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调查摸底和对房屋性质、用途、搭建年限等认定工作,均由各区按规定组织实施,并由分管区领导签字确认。 

  二、关于征收直管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也可以按以下方法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一)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对被征收房屋先行房改,然后由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二)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由承租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承租人选择继续租赁的,进行异地安置,然后由被征收入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10%的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90%的市场评估价补偿给承租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也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政策。 

  

三、关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以下标准和办法给予补偿: 

  (一)征收划拨土地上公有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报建手续或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的,按市场评估价扣除40%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价格=市场评估价格一(市场评估价格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40% 

  (二)征收划拨土地上的单位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征收人为国有单位的按市场评估价扣除40%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货币补偿,相应土地不予另外补偿;被征收人为非国有单位及个人的,按市场评估价扣除60%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货币补偿,相应土地不予另外补偿。 

  被征收人为国有单位:补偿价格=市场评估价格一(市场评估价格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40%被征收人为非国有单位及个人:补偿价格=市场评估价格一(市场评估价格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60% 

  (三)征收划拨土地上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划拨地价加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或予以异地重建。 

  (四)征收划拨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没有合法报建手续或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征收出让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六)征收私有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关于征收直管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直管非住宅公房,直管公房承租人是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的, 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补偿房屋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 

  (一)承租期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20%; 

  (二)承租期限超过5年,不满10年的(含1 0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30%; 

  (三)承租期限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含15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40%; 

  (四)承租期限超过15年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50%。 

  被征收入、直管公房承租人按期搬迁的,按私人非住宅房屋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五、关于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偿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3%计发。涉及到经营性企业整体搬迂的 

  六、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实行“限量实物安置、超标货币补偿”政策,即在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等面积部分实行实物安置,超出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立户建档按照“以户为基本单位”的原则,按当地农村户口每户安置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且每户(含分户后)总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标准。各区在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安置情况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市旧改办备案。 

  七、关于产业用房的相关规定 

  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中,将产业用地转为产业用房安置。集体产业用房采取配建模式,规划部门应当按20%左右的比例在小区内配建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扣除小区配套用房外(包括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文化站、卫生站用房),按产业用房安置标准(40平方米/人)核实村级产业用房后,以建设成本价回购,用于配置产业用房。 

  八、关于房屋征迁的抽检审核工作 

  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迁范围确定后,由所在区组织调查摸底,对改造地块的房屋面积、性质、结构、户数、居住人口情况等内容进行详细摸底,分别将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拆、改、留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将调查摸底及登记造册情况加盖区政府公章报市旧城改造办公室。市旧城改造办公室房屋征迁组应当派员跟班作业,将各区拟改造项目调查摸底情况提供市旧改办决策参考。 

  房屋征迁项目工作完成后,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档案,按照安置补偿项目内容汇总造册,加盖区政府公章,报市旧改办备案,房屋征迁组根据旧改办安排,对已完成的房屋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情况进行抽检审核,将审核报告如实上报市旧改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区的安置房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城市规划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及安置房户型等情况报市旧城改造办公室备案。 

  九、关于未经登记房屋确权及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均由各区按照严格、公开、公正、合理、规范的原则实施。 

  各区政府对安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完善相关手续,由项目分管区领导签字确认,市房管部门依据各区政府的证明文件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等材料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3、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更名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办事机构;各区应当成立或确定相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市级以上财政出资以及跨区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被征收人60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600户(含)以下的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各开发区、新区辖区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还应报维稳部门备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公共利益建设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将要进行房屋征收的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预告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未经登记建筑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房屋征收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工商营业注册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十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评估机构的名单,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的,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以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若被征收人仍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签或者摇号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并监督。

  十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评估报告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的签约期限一般为下达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征收项目的大小,适当延长或缩短签约期限,具体期限应当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缩短签约期限搬迁的,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最高标准不变。

 

十七、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为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若干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搬迁补偿   

 

  (一)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房屋: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偿     

 

  (一)住宅房屋、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   

 

  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二)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省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另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补偿;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先行房改后按规定补偿。 

 

  (二)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房屋承租人由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90%的货币补偿或者继续承租的安置。

 

  六、房屋内装修补偿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或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结算。    

 

  八、在建工程补偿   

 

  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进行补偿。   

 

  九、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构筑物补偿   

 

  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制定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补偿    

 

  固定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分体式空调、热水器(含电、气、太阳能)、独户水电表拆除或者迁移及装有管道燃气的,按所需实际费用补偿。

 

  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的除外),可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5、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洪府发[2012]1号)

 

各县 (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 9 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 01 1]6 3号)和市政府《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 011]1 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建设,确保规范征收

 

  根据《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各区(开发区、新区)应当尽快成立或确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承担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机构,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各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按规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后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明确暂停事项,加强限制管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

 

  房屋征收期间,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变更和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核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三、严格调查认定,依法进行补偿

 

  为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在下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和被征收入非住宅房屋经营性面积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房屋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工商、税务、公安、监察、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测量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认定在1 9 8 5年以前(含1 9 8 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二)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 6平方米的,按3 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 6平方米但小于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且超过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的,按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入他处有住房的,由工作组对自行搭建房屋进行测量,并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房屋权属证没有载明经营性面积的非住宅房屋,如只 有一层并作为经营性使用的,可将为经营服务需要分隔出的试衣间、厕所等一并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面积,由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多层的非住宅房屋的经营性面积,由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四、鼓励货币补偿,有效推动征收为鼓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 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 0%给予补助。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提前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所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 0%,具体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被征收入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助。

 

  五、优化补偿模式,鼓励提前搬迁

 

  为鼓励被征收入提前签约并搬迁,对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其提前天数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200元。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 0 0 0元奖励。

 

  (三)征收住宅房屋提前签约期限一般为60天,征收非住宅房屋提前签约期限一般为30天。被征收人数量较少,提前签约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奖励总金额不变,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提前签约期限的调整对提前搬迁的奖励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为鼓励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对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广泛听取民意,强化征收民主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房屋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应当协助和配合被征收入成立片区和楼栋的业主代表联络小组,并按照逐级推荐的方式确定联络小组组长,鼓励被征收人参与和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联络小组代表参与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调查摸底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联络小组应当积极协助做好被征收入的搬迁工作,并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全过程。同时,为确保联络小组正常开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业主代表联络小组的工作情况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

 

  七、强化服务意识,促进保障民生

 

  为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解决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带来的困难和诸多生活不便,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被征收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二)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对小学入学的也可在被征收入租赁房屋附近就近入学,租赁房屋的就学属过渡性就学。

 

  (三)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八、规范征收行为,实现和谐征收

 

  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有序进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加强属地管理,落实工作经费

 

  为加强房屋征收属地管理,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新区)各相关单位必须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切实将因房屋征收引发的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凡因房屋征收引起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费用均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新区)负责。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充分调动所在区(开发区、新区)各级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市政府对房屋征收项目按安置补偿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项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下拨工作经费,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新区)统一调配使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并继续依法做好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化解房屋征收中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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